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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地方法规《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》本月施行

发布时间:2018-02-01 11:56:01
核心提示:  德州信息港本报讯1月31日,大众网记者从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德州市湿
  德州信息港本报讯1月31日,大众网记者从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》于2017年11月17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,2018年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,分别于2月1日、2月2日起施行。这是德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批实体性地方法规。
  
  《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包含总则、责任区制度、城镇容貌管理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、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、法律责任及附则七部分。《条例》明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遵循以人为本、服务优先、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、公众参与、社会监督的原则,适用范围覆盖市、县、乡、村四级,规范内容涵盖占道经营、道路挖掘、公厕管理、装修垃圾处置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。
  
  《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》包含总则,规划,保护、修复与利用,监督管理,法律责任及附则六部分。《条例》明确湿地保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、全面保护、科学修复、合理利用、持续发展的原则,实行综合协调、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,为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  
  德州信息港数据获悉两部《条例》的施行,标志着德州市步入以立法的形式推进重大决策法制化的轨道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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