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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

发布时间:2019-09-21 11:09:08
核心提示:  德州信息港编辑报道9月20日,德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,就近期出台的《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进行解读
  德州信息港编辑报道9月20日,德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,就近期出台的《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进行解读。闪电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,《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,这是德州市第三部政府规章。
  
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、土地使用及其他相关物权的变动,依法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、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,对于德州市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随着国务院和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,德州市原先执行的房屋征收政策中,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,需要重新制定。在此背景下,2017年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德州市政府启动了《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立法工作,历时两年多,数易其稿,现已通过德州市政府4号令予以颁布,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,这也是德州市第三部政府规章。
  
  据悉,《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将“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”的立法基本原则和“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,维护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”的理念贯穿制定过程和条文始终。《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共五十八条,由总则、征收决定、补偿、征收评估、法律责任、附则六章构成,主要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下,结合德州市实际,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和完善。
  
  德州信息港详细讯息记者了解到,《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》的创新之处在于区分了市、县两级政府职责,明确了市、县两级房屋征收部门,详细规定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工作。同时重点规范了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限制行为、房屋登记认定、被征收人子女入学保障等内容,明确了由市、县级政府制定搬迁费、临时安置费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和奖励、补助办法。此外在与上位法做好衔接的基础上,吸收了其他地市先进经验,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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